在這個全球信息化的時代,信息就意味著財富,而在拆遷領域,政府信息關乎每個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當遇到政府信息沒有公開的局面,能夠保持從容淡定,尋求律師幫助,才是明智之舉。
勝訴案例分享
案件詳情
原告周某訴稱,原告系大興某村房屋及地上附著的所有權人,2010年,舊宮鎮人民政府對廡殿村一村土地進行拆遷,原告房屋在本次征遷范圍之內,因此原告與該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020年5月20日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相關規定,采取郵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請公開涉案政府信息,被告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被訴告知書,以涉案項目暫未結案為由,告知所申請信息不存在。原告認為涉案項目自2010年開始至今,大部分被征遷戶已經獲得安置補償,被告作為該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機構,應當實時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涉案政府信息進行記錄,并依法予以公開,涉案項目是否結案與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沒有必然聯系,被告應當就目前保存材料予以公開。
庭 審
原告請求: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2020年7月1日作出的被訴告知書;
2、責令被告依法對原告申請的拆遷補償資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進行依法公開。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舊宮鎮政府辯稱:
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周云提出要求獲取拆遷補償資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的信息公開申請。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其發出登記回執,告知其我單位將于2020年6月10日前作出書面答如需延長答復期限,將另行告知,后由于調查核實需要延期,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延期至2020年7月2日前作出答復,并于2020年7月1日作出被訴告知書。
二、經調查核實該開發項目還在拆遷進行中,資金的發放及使用情況還未核算完畢,該項目也未結案,原告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向申請人作出被訴告知書,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京云律師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本案中,被告舊宮鎮政府對其作出的被訴告知書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原告周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了相關查找和搜尋工作,但被告舊宮鎮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充分查找,故被告舊宮鎮政府作出的被訴告知書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鑒于被告舊宮鎮政府是否能夠按照原告周某的申請向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尚需被告舊宮鎮政府調查裁量,故對原告周云要求被告舊宮鎮政府向其公開所申請信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一、撤銷被告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作出(2020)第30號-答《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
二、責令被告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對原告周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三、駁回原告周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征地拆遷對于被征收人而言是一輩子的大事兒,咱們可不能因為該獲取的信息沒有獲取而影響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幾年,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申請有關自身生產生活情況的權利,咱們要緊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