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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拆遷律師】在征收過程中,如果遭遇了政府信息不公開,應該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2-12-01 閱讀: 編輯:京云律師

              2019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于是,“政府信息不存在”成為不少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中的擋箭牌。面對這種情況,申請人是否可以進行起訴維權?

              在京云律師受理的眾多案件中,劉建華和王國龍律師在東營市出庭了一起政府信息公開案,拿到了法院的勝訴判決。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勝訴案例分享

               

              案件詳情

               

              原告姜某訴稱,原告承包位于東營市某街道辦事處北一路場地約16.8畝,在“某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項目范圍內,現該項目已啟動。2018年1月12日,原告通過EMS郵政快遞方式向被告市規劃局申請公開“某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簽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的答復。被告作為法定職能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公開的法定職責,被告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京云拆遷律師】在征收過程中,如果遭遇了政府信息不公開,應該怎么辦?

              庭   審

               

              原告請求:

               

              為此,訴請法院: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告對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復。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市規劃局辯稱:

              一、原告與申請公開的“某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涉案項目未在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市規劃局處不存在“某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三、針對原告的申請,市規劃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東營市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回復,告知涉案項目未在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市規劃局處不存在“某街道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京云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既除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通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本案原告姜某以其承包土地位于申請公開的涉案工程項目范圍內為由申請公開該工程項目的相關政府信息,符合申請事項與其生產、生活相關的要求,因此,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根據上述規定,被告市規劃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負有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的職責。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其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

              一、確認被告東營市城鄉規劃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姜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對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大家一定記住,面臨強拆亦或是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注意相關機關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不管是不是違建,拆除都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序,沒有任何通知文件就進行的拆除,一定是違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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