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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切莫慌張,京云律師助您化險為夷!

              發布時間:2022-12-01 閱讀: 編輯:京云律師

              征收拆遷過程中,一些被征收人會收到這樣的通知:“你單位的房屋為違章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限期你在X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遇到這種情況,咱們記住啊,一定不要慌張。因為,《限期拆除通知書》并不代表咱家的房屋一定會被拆除,實際上它只是一個催告書。所以我們要審時度勢,真正弄清楚房子到底該不該拆、征收人的做法是否違法。

               
               
               

              勝訴案例分享

               

              案件詳情

               

              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公司經營地位于辛集市辛集鎮某村,依據簽訂的《租地協議書》,對位于該村的12畝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原告投資在該土地上建設廠房,用于生產經營。2017年6月12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嚴重違法。

              【京云拆遷律師】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切莫慌張,京云律師助您化險為夷!

              庭   審

               

               

              原告請求: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被告存在以下違法情況:

              一、被訴《限期拆除通知書》錯列主體,并將廠房錯誤認定為庫房,原告為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法人為李某,而被告將原告錯列為迪森制衣(李某、王某),明顯認定事實不清。

               

              二、被訴《限期拆除通知書》作出程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本案被訴通知書在作出前,沒有告知原告相關事實、理由及依據,沒有告知原告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剝奪了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以“拆違代替拆遷”,行政目的不具合法性。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沒有法律依據,缺乏證據支持,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撤銷。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辛集鎮政府未提交答辯意見。

               

              京云律師認為: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與該限期拆除通知書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主體適格。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且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被告辛集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應當對其認定的事實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和程序合法,故視為被告辛集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應予撤銷。

               

                   最終判決:撤銷被告辛集市辛集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對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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