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總理指出,政府信息“深藏閨中”是極大浪費。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公民個人根據法律規定,自由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
勝訴案例分享
案件詳情
2017年5月13日于女士與秦皇島*******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撫寧區一所房屋,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購房款。于女士為了解本案所涉房屋及所涉項目相關信息,于2019年7月18日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秦皇島市撫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房屋相關材料。但是,被告收到申請后,對于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材料未全部予以公開。所以于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尋求幫助。
庭 審
原告請求:
在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被告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應提供的未提供,可以提供的卻要求原告向開發商公司索取。作出的答復內容未經核實極其不負責任,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十七條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該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第五條原則,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開違法,應當予以撤銷。被告沒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依法提起訴訟。
對此,被告辯稱:
被告秦皇島市撫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
一、其回復程序合法。答辯人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被答辯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答辯人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對被答辯人的信息公開申請逐一進行了答復,并按照被答辯人申請時對所需信息提供方式和獲取方式履行了送達程序。
二、答辯人作出的回復事實清楚。被答辯人申請的訴請理由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內容在回復中已經進行了答復,這些信息不是答辯人制作的信息,答辯人已告知了被答辯人取得信息途徑。同時,有些信息被答辯人在簽訂的商品房屋預售合同中已經有相應信息,該信息已被被答辯人掌握,無需再向被答辯人提供。
京云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被告具有受理和答復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法院對京云律師的觀點表示認可,本案中被告所作《回復》,對原告申請內容未予公開的部份均未說明理由,亦未對拒絕公開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明顯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
一、撤銷被告秦皇島市撫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9年7月30日對原告于女士作出的《秦皇島市撫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回復》。
二、被告秦皇島市撫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于女士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被征收人應該樹立起“公開是慣例、不公開是例外”的意識,摒棄掉“公開是找麻煩”的錯誤觀念。面對政府信息不公開抑或是不全部公開的情況,我們應毫無猶豫的尋求法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