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設計形態是商品房的基本狀況的組成部分,對商品房的價格及買受人對商品房的滿意程度等都具有很大影響。實踐中,常有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以后發生更改規劃、設計的行為,由此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尤其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糾紛和開發商由此承擔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
1、商品房預售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實需變更的話,開發商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經審批。否則,擅自變更規劃的開發商可能會被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被處以罰款;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還可能被責令拆除違法建筑物。
2、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部門同意以后的規劃、設計變更,如果變更導致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并接受買受人作出的退房或同意變更之選擇。
值得強調的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通知義務,買受人依然享有退房的權利。兩種不同的退房方式下,開發商都需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從實踐的角度分析,如果買受人是在自己單方面知道變更事實以后要求退房,開發商可能會由于事前沒有任何準備而導致更大的損失,同時還可能會由于買受人遭受了更多的經濟損失(如利息損失、再行購買同地段和同級別房屋的價格差價等)而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3、對于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規劃后,通知了買受人,買受人也同意接受變更的情況。根據上述第1種情況,開發商首先會因為擅自變更規劃而受到行政處罰;其次,由于接受行政處罰,導致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甚至建筑物由于違法被拆除,開發商將由于不能依約交付房屋等后果需要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2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律師:開發商擅自變規劃方案的行為是違法的
規劃、設計形態是商品房的基本狀況的組成部分,對商品房的價格及買受人對商品房的滿意程度等都具有很大影響,開發商是不容許單方面做出規劃變更的。如果開發商的規劃變更是經過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那么開發商應該提供有關變更批準文件。同時開發商還應該提供已經通知購買人的相關證據,通知送達買房人后買房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退房。